1、未满18岁的未成年者及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请由其法定代理人陪同出游,如代理人同意未满18岁的未成年者及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独立参团旅游的,视为其法定代理人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合同内容及行程中的所有约定。
2、此团费为提前付费采购的团队优惠价,游客旅游途中自愿放弃的景点、餐、交通及住宿等,旅行社将根据实际情况退费,车费、导服费用均不退,酒店费用根据是否有损失等情况来安排退费(如果游客中途须离团,必须向导游做事先书面说明,故离团过程中一切安全责任和费用由游客自行负责。)
3、行程中所列酒店仅供参考,具体各地酒店名称、用餐地点以实际安排为准。
4、由于此行程属长途旅游线路,旅行社不接受80周岁以上的游客出游报名,不接受未成年人单独报名(夏令营行程除外),18岁以下未成年人报名参团必须有监护人签字的委托书;
5、行程中提供的景区游览时间均为参考时间,导游在保证大多数游客正常游览时间的前提下,具体时间受游客游览进度、景区容载能力、导游购买团队票的速度、停车场距景区进出口的远近、天气因素、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的多种条件制约;
6、不可抗力说明:根据新《旅游法》第67条的规定,现做如下说明:
1)根据第67条第一、第二、第四项规定,如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避免的影响了旅游行程的,如:在旅游过程中,如遇恶劣天气影响飞机正常起飞、因台风船只无法航行、天灾(如台风、泥石流等等)、战争、罢工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到正常的行程游览或目的地到达,滞留机场或某地,游客自愿同意旅行社在保证不降低行程标准的情况下对行程游览和住房顺序进行前后调整。造成景点不能游览的,旅行社退门票协议价。
2)根据第67条第一、第二、第四项规定,如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避免的影响了旅游行程的,游客不同意变更行程安排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游客必须支付旅行社相关的机票、房费、车费、操作服务费用等的损失后,将余额退还游客。
7、参团最低人数说明:此行程参团最低人数为3人(含),根据新《旅游法》第63条规定,未达到约定人数解除合同,组团社须征得游客的书面同意,旅行社退还收取的所有费用;
8、退团说明
1)由于旅行社责任造成退团的、游客私自退团的,不可抗力双方同意退团的等情况,所有的款项规定都有约定,但绝不包含行程内旅行社所赠送的旅游景点和项目安排的金额。
2)根据新《旅游法》第63条规定,游客(包括旅游团队)与旅行社双方签订合同后,旅行社将视为可以向航空公司购买机票等大交通,游客单方违约的,将适用《旅游法》第63条规定。
3)行程中发生的纠纷,游客不得以拒绝登(下)机(车、船)、入住酒店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不得拉结其他游客阻止旅游行程的正常运行,否则,除承担给旅行社造成的实际损失外,还要承担旅游费用20-30%的违约金。
9、行程变更说明
1)当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需要变更行程的,旅行社须要求全团客人签字认可方执行。
2)当团队运行过程中,游客自愿提出变更行程,如:变换景点等,旅行社须要求全团客人签字认可方执行。
3)在行程过程中合理的、恰当的、善意的景点及路线的先后顺序的调整是有必要的,可行的,游客一致同意导游口头解释并执行。
10、游客健康状况说明
1)本次长途旅行,时间长、温差大,报名前请仔细阅读相关注意事项。游客在充分了解旅途的辛苦和行程中医疗条件有限的前提下,确定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后方可报名参团。
2)游客的个人健康信息,参团时必须如实告知我社。如存下列情况,请勿参加旅游团:传染性疾病患者、心血管疾病患者、脑血管疾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如果隐瞒病情后在旅游过程中进一步发作和伤亡,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个人既有病史和身体残障在旅游行程中引起的疾病进一步发作和伤亡,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4)游客有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请提前告知我社。
11、解决纠纷的方式
1)根据《旅游法》第92条的规定,一旦游客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双方都本着协商的态度进行解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意见单:意见单是评定旅游接待质量的重要依据,行程结束后导游会提供游客质量评价表,此表将作为我公司考核接待质量的依据,作为接待质量的凭证。请客观、如实填写意见、建议或表扬。如有接待质量问题或争议请在当地提出以便我社及时处理。有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恕不接受虚填假填或不填以及逾期投诉而产生的后续争议。敬请理解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