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参团旅行社能“毁约”吗?
更新时间:2021-5-25
小编:
来源:
1730
【案例】某旅行社近期与两名游客签订了旅游合同,后发现其中一名游客为“失信被执行人”,不能购买高铁和飞机票。在旅游执法部门指导下,该旅行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游客办理了退款事宜。
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3月20日,最高法、公安部、银监会等8部门共同签署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凡在最高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失信人”,禁止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2015年7月,修正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施行,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进行旅游、度假,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可以宣告无效;如果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根据《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营造更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一方面需要激励守信,一方面必须惩戒失信,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在案例中,瞒报参团的“失信人”并不具备与旅行社签订出游合同的资格。旅行社如果清楚报名旅游者系“失信人”,可以予以婉拒,并提醒其核实信用状态。如果“失信人”通过瞒报等手段参团或通过解除合同恶意索要赔偿,旅行社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